一、 案件背景与纠纷缘起
被继承人王老先生(化名)于2023年因病去世,留下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市值约400万元的房产以及30万元的银行存款。王老先生生前曾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育有一子王甲(化名);妻子去世后,他与李女士(化名)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李女士将其与前夫所生的未成年女儿小丽(化名)带来共同生活。
王老先生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嘱。这套房产成为了家庭矛盾的焦点。王甲认为,该房产是其生母与父亲在第一次婚姻期间购买的,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理应由他作为唯一亲生儿子继承大部分份额。而继母李女士则认为,她与王老先生结婚近二十年,对其悉心照料,且自己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来源,这套房子是他们唯一的住所,她应享有居住权和继承权。同时,她提出女儿小丽与王老先生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也应享有继承权。
家庭内部为此多次激烈争吵,甚至发生口角冲突,关系降至冰点。王甲扬言要诉至法院,李女士则坚决不同意搬离。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双方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共同来到了本市的得成调解中心。
二、 调解过程与难点分析
调解员老张接手此案后,并未急于让双方陈述诉求,而是首先分别与王甲、李女士进行了“背对背”的沟通,深入了解各自的真实想法和顾虑。
主要矛盾点如下:
1、情感纠葛深:纠纷背后是长期积累的家庭情感问题。王甲对父亲再婚心存芥蒂,担心家庭财产“外流”;李女士则感到委屈,认为自己多年的付出未被认可,晚年生活面临威胁。
2、法律认知模糊:双方对《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理解不清。
王甲错误地认为房产是父亲的“个人财产”,而实际上,该房产属于王老先生的遗产。由于是婚前购买,虽属个人财产,但李女士作为配偶,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小丽的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调解员解释,小丽未成年时与王老先生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法律上已视同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1、核心利益冲突:王甲的核心诉求是获得房产的绝大部分所有权;李女士的核心诉求是保障其“老有所居”的基本生存权。
调解策略:
普法先行,明晰权利:调解员老张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双方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份额以及继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他画出示意图,明确指出:在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李女士、儿子王甲、继女王小丽。三人原则上均分遗产。这让双方对各自的法律地位有了清醒的认识,打破了不切实际的预期。
情感疏导,换位思考:在“面对面”调解阶段,调解员引导双方回忆家庭生活中的温情瞬间。王甲回忆起李女士在父亲生病期间的日夜照料;李女士也承认王甲在逢年过节时对父亲的关心。调解员强调:“对簿公堂固然能分出胜负,但亲情就此斩断,这真的是王老先生希望看到的吗?”
聚焦方案,创造性解决:法律上均分,但直接分割房产会引发新的问题(如李女士居住问题)。调解员提出了一个建设性方案:“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相分离”。
三、调解结果与协议达成
经过调解员数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房产归属:涉案房产由王甲继承并所有,办理至其名下。
2、居住权设立:王甲同意在该房产上为李女士设立永久居住权,并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在李女士有生之年,她有权无偿、无条件地在该房屋内居住,王甲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驱离。
3、经济补偿:作为对李女士放弃房屋所有权的补偿,王甲一次性支付给李女士人民币15万元。该款项从王老先生留下的30万元存款中支付,剩余15万元存款由王甲继承。
4、其他约定:王小丽自愿放弃对本套房产的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体现在对剩余存款的继承中,各方无异议。
5、纠纷了结: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就王老先生遗产继承事宜再无任何纠纷。
协议签订后,在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了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四、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融合了再婚家庭、继子女继承权、房产分割等复杂因素。其成功调解带来了多重启示:
1、调解的优势:与诉讼相比,调解不仅解决了法律问题,更修复了人际关系。它提供了一个柔性、保密的平台,让当事人能够宣泄情绪、表达诉求,最终达成一个比“一判了之”更符合各方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
2、法律与情理的融合:调解员在精通法律的基础上,善于运用情理进行疏导,引导当事人从“争一口气”转向“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了法、理、情的统一。
3、创新方案的运用:《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为本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强大的工具。通过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分离,既满足了子女继承房产的愿望,也保障了老年配偶的基本生活权益,是一个双赢的智慧方案。
得成调解中心结语:
遗产,继承的不仅是财产,更是亲情与责任。当家庭因遗产陷入纷争时,调解犹如一座桥梁,能够连接起断裂的沟通,引导家庭成员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到一份兼顾各方利益与情感的温情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