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得成商事调解员职业守则(试行)
(本守则于2025年7月10日经深圳市罗湖区得成商事调解中心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事调解员执业行为,提升调解服务专业化水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商事调解工作规范》(T/SZS 4088-2024)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中从事调解工作的专职及兼职调解员。
第二章 基本执业要求
第三条 资格准入
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商事调解协会资格评审;
优先选聘具有法律、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3年以上专业经验者,或退休法官、仲裁员等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中立性保障
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书》,主动披露与当事人或案件可能的关联关系;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立即终止参与调解。
第三章 调解程序规范
第五条 程序透明
首次会议需向当事人明确说明调解规则、保密义务及协议效力强化途径(司法确认/赋强公证);
采用线上、线下或混合模式需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专业辅助机制
涉外商事或技术争议,可启动法律查明或专家中立评估程序;
复杂案件可申请调解中心提供多语种翻译或行业顾问支持。
第四章 职业操守禁令
第七条 六项禁止行为
不得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宴请,不得私下接触单方当事人代理人;
不得泄露调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不得强制调解或阻碍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维权;
不得在调解失败后担任同一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或代理人;
不得将调解过程细节作为后续诉讼证据;
不得虚假记载调解案卷或冒领案件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守则所列各项禁止性行为,如法律、法规和调解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