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伤引纠纷依法调解促和谐,深圳调解中心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线调解校园方责任险纠纷案解析如下。
一、纠纷基本情况
4月28日,梧州市某学校四年级学生小张(化名)在操场进行体育课跳长绳的过程不慎跌倒受伤,造成脾脏破裂以及脾周积血,随后在医院做了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小张因本次意外造成了七级伤残。因学校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小张家长多次找学校及承保校园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要残疾赔偿金等补偿,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小张家长欲通过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经法院引导,小张家长及学校与保险公司共同到梧州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调委)申请对该起纠纷予以调解。
保调委受理该起案件后,先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分别与小张家长及学校与保险公司进行询问,发现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点,一是在本次意外中,校方开展体育课的场地是否存在隐患;二是校方、学生家长对本次意外不愿明确责任;三是保险公司认为需在明确各方赔偿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方可进行理赔。为提高本次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共同参与案件调解。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在正式调解前调解员告知各方当事人将各自证据材料上传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以便各方在调解前进行线上交换证据材料。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保调委调解员组织各方调解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调解,通过在线诉调对接系统与法院进行实时对接,让法官也参与到本案的调解工作中。
由于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前已知悉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在调解质证阶段各方均表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随后调解员向大家出示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西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等材料,并分别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向各方进行释明,小张的伤害是在进行体育课的过程中因自身不慎跌倒造成的,学校的各方面设施存在一定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文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保险公司对于《广西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解释不够准确造成各方处理有分歧,细则中仅约定了死亡赔偿金按照学校应承担责任的责任比例,没有对残疾赔偿金约定按责任比例进行理赔,因此保险公司提出的需在明确各方赔偿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方可进行残疾赔偿金理赔的理据不充分。法官亦从今后孩子健康成长、学校维持秩序、家庭、社会和谐等角度入手,劝导各方能够秉承互谅互让的原则和谐解决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在线诉调对接系统直观感受到法官真挚耐心的释法说明,均表示同意调解员与法官的调解意见。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在人民调解平台系统中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24万元给小张家长,各方当事人当场通过在线方式由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三、经验做法
该案能以调解成功结案的基础是在法院对该起纠纷引导各方到保调委调解后,小张家长、校方以及保险公司均同意由保调委开展调解工作。该案能调解成功的关键,是进入调解程序后,调解员能迅速了解案情、明确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在调解前当事人将各自证据材料上传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通过司法区块链技术对证据进行固定,便于各方提前进行证据交换,减少了正式调解时的质证时间,也避免了当事人在线下会带有情绪导致无效沟通的情形发生,提高了调解效率。此外,通过在线诉调对接系统邀请法官共同参与调解,各方当事人通过视频对接画面可直观感受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庄严肃穆性,对调解心存敬畏,从而了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在调解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运用丰富的调解经验,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并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各方在调解平台上生成的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上在线签名,通过司法区块链技术对笔录与调解协议进行固定,如实记录整个调解过程。同时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法院对调解协议在线进行司法确认,让当事人吃下“定心丸”。
四、典型意义
本案从受理到成功调解,整个过程共耗时一周,且全程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从开始调解到最终通过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全程均在保调委调解室内通过在线诉调对接系统完成,减少了当事人来回奔波的次数、时间,真正实现了“让网络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零费用”解决纠纷,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