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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证券业协会在线调解E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

2025-12-12

一、纠纷基本情况

E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2018年6月,E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2015年、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本次调解的45个案件是45名投资者陆续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E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体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案由相同,都是针对E公司虚假陈述提起的民事诉讼;二是时间集中,提起和受理诉讼时间大部分集中在2021年8月;三是分布广泛,投资者分布在全国各地,45人中3人为E公司所在地投资者,其余42人分布在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广东、云南等15个省份;四是金额不大,大部分投资者的索赔金额不高,其中索赔金额5万以内的有31人,5万-50万的12人,50万以上的2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投资者起诉状后,先期一一沟通是否有调解意向,登记有调解意向投资者的诉求,将相关情况提前与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湖南省证券业协会沟通。2021年11月12日,中国投资者网在线调解平台完成优化升级,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系统全面开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通过该系统将调解案件委派至湖南省证券业协会。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在委派调解前,湖南证监局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E公司行政处罚中涉及的证券专业事项进行多次沟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提供专业意见建议。湖南证监局安排湖南省证券业协会派员观摩庭审现场,了解庭审调解步骤,参与诉中调解笔录制作。通过深入参与E公司庭审过程,有效夯实案件调解基础准备。

本次45个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平台对接的方式,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派至湖南省证券业协会后,协会当天即回复确认接受,并通知E公司参照先期示范判决提出和解方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数据逐一核算投资差额损失并与和解方案核对。通过在线视频、语音等方式组织E公司代理律师与45名投资者及其代理律师分别沟通方案内容,针对投资者及其代理律师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三日一价”以及损失计算等核心要素的争议,结合此前观摩庭审经验,有礼有力有节加以阐述,消除投资者疑虑,最终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和解金额进行赔付;二是付款方式由投资者根据个人需要确定,E公司原则上认可;三是双方确认直接根据调解笔录执行,无需另行出具调解书和司法确认。

最终,协会将45份经双方签字认可的调解记录上传至中国投资者网在线调解平台,由投资者网在线调解平台回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调解结果予以结案。截至2021年12月23日,45名投资者的赔付款均已到账。投资者纷纷表示“第三方公益组织站在我们中小投资者的角度想问题,既帮我们节省诉讼费用,又帮我们督促赔付款,真心感谢大家”。


三、经验做法

在本次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秉承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依托便捷的在线调解平台高效进行调解服务,15天实现从接收委派到完成调解全过程,41天实现投资者赔偿款项全部到账。45名投资者足不出户,成功达成调解,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在缓解法院办案压力的同时,形成了“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线上证券期货多元纠纷化解新格局。

一是建立“多方联动协同”的体制机制。2016年,湖南证监局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诉调对接线下接收平台,确立诉调对接委托、委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机制,落地线下纠纷调解对接。2021年11月,湖南证监局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签署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合作备忘录,将线下诉调对接扩展至线上,明确在线委托委派、在线视频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等操作流程,并从诉源治理、案件受理、调解流程、文书制作、理论研究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度合作,构建高效便民的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

二是坚定“为群众办实事”的初心使命。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起投资者起诉E公司虚假陈述案开始,湖南证监局即密切关注案件审理过程,提供专业意见,指导辖区调解组织旁听法院审理,全面了解示范判例的内在逻辑。

三是坚守“细节决定成败”的工作态度。从和解方案的提出、支付方式的修改到直接使用调解笔录作为执行依据,每个环节都兼顾纠纷双方的利益,反复梳理交流案情焦点,理清调解脉络,释明调解依据,让结果“水到渠成”。

四是坚持“科技提升效率”的赋能方法。充分利用投资者网线上调解平台优势,在线移交案件信息和证据材料,简化案件委派流程,通过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线上方式与分布在全国各地的45名投资者反复沟通,高效便捷达成调解协议。面对45名投资者上千条交易记录,湖南证监局指导调解组织引入自主研发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软件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与纠纷双方及法院计算结果完全一致,有力提升了调解效率。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的有益实践,也是湖南证监局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备忘录后首次通过“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平台”接受法院系统委派调解案件,充分体现了“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服务人民群众、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意义。

一是切实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投资者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诉讼带来了高昂的交通成本和律师费用,而“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打破了投资者维权的区域限制,调解组织免费调解降低了维权费用,便利了投资者依法维权。

二是全面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证券虚假陈述类诉讼往往涉及人员众多,事实认定复杂,损失计算争议较大,审理过程历时较长。从本案例看,第一批投资者提交起诉书,到一审判决下发历时两年时间,到二审终审则历时两年半。“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从受理到调解成功用时15天,41天实现投资者赔偿款到账,缩短了投资者维权的时间成本,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解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有力体现。

三是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调解组织作为中立角色的介入,降低了双方的冲突;调解员运用娴熟的专业知识,有利于促进纠纷双方的沟通调和;调解中对后续环节的考量及调解书的司法确认,有效实现案结事了,有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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