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商事调解条例 (草案)》。会议指出,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依法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把好准入关、监管关,建立专业化、高水平调解员队伍,提高商事调解公信力。要推动我国商事调解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融通衔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为对外经贸合作提供有力保障。
《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历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早在 2025 年 5 月,司法部便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条例的调整范围、各方职责、调解组织与调解员要求等核心框架,为后续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为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行政法规预备项目,该条例的制定过程始终紧扣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的要求,既吸收了粤港澳大湾区等多个地方商事调解立法的实践经验,也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调解规则,最终形成了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兼容性的立法成果。目前,随着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审议通过,条例正式进入出台前的最后阶段,即将为全国商事调解活动提供统一的法律遵循。
《商事调解条例(草案)》聚焦三大关键方向构建规范体系。
其一,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和定位,要求设立需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投诉查处等制度,公开调解员名单、调解规则和收费标准,从主体准入到日常运营全过程筑牢中立性根基。
其二,强化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不仅明确调解员需熟悉商事领域法律法规与交易习惯、公道正派且完成岗前培训的任职条件,还要求建立岗前培训与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成长体系,支持聘任港澳及境外具有专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调解员,打造高水平、多元化的调解人才队伍。
其三,规范调解程序与协议效力,强调调解需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可通过现场、线上等多种方式开展,明确调解期限与终止情形,同时立足商事调解的准司法属性,优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解决此前协议可执行性不强的痛点,让调解结果更具公信力和保障力。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特别突出了国际规则衔接与涉外服务能力提升。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首批签约国,我国在立法中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明确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国际竞争力,鼓励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境外商事调解组织业务机构,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这意味着未来我国商事调解将不仅能高效化解国内商事纠纷,更能为 “一带一路” 建设等对外经贸合作中的争议提供与国际接轨的解决方案,通过加强涉外商事调解人才培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方式,让中国商事调解服务走向全球,为跨境贸易投资营造更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商事调解作为灵活高效、专业保密的争议解决方式,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化解商事矛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商事调解条例》的即将出台,将进一步激活商事调解的制度优势,通过规范流程、强化保障、衔接国际,让更多市场主体愿意选择调解、信任调解,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更强法治动力。
来源于深圳市罗湖区调解协会